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现今中国民事救济论者所提倡的理论路径有两个, 分别是: 一是将环境权具体化并规定到民法之中, 从而实现侵权法救济的目的的路径 ; 二是直接将环境侵害纳入环境侵权法所救济的损害范畴之内的理论路径。本书认为这些路径的救济环境问题的可能性是非常有限的, 并且存在很严重的缺陷。作者指出纯粹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属性应该为公民发动的环境法执法之诉, 从而证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应该为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摘要:有书目
附注提要
现今中国民事救济论者所提倡的理论路径有两个, 分别是: 一是将环境权具体化并规定到民法之中, 从而实现侵权法救济的目的的路径 ; 二是直接将环境侵害纳入环境侵权法所救济的损害范畴之内的理论路径。本书认为这些路径的救济环境问题的可能性是非常有限的, 并且存在很严重的缺陷。作者指出纯粹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属性应该为公民发动的环境法执法之诉, 从而证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应该为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