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犯罪论体系是刑法上的认知体系, 本书认为应该以认识论上的认知结构为分析范式, 探索体系差异之根源。各种体系是因认知结构的形态不同而导致的不同认知结论, 虽有差异, 却不对立, 犯罪论体系的差异性并不否定其普适性。犯罪论体系的普适性, 源于其认知结构在哲学上的普适性; 犯罪论体系, 就其自身而言, 均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 能妥善回应各种批判; 就相互关系而言, 具有概念与机能上的互通性, 存在对应概念并能达到相同处理结果。本书证立了体系思维, 从而具有法学方法论层面的学术价值。摘要:
附注提要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上的认知体系, 本书认为应该以认识论上的认知结构为分析范式, 探索体系差异之根源。各种体系是因认知结构的形态不同而导致的不同认知结论, 虽有差异, 却不对立, 犯罪论体系的差异性并不否定其普适性。犯罪论体系的普适性, 源于其认知结构在哲学上的普适性; 犯罪论体系, 就其自身而言, 均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 能妥善回应各种批判; 就相互关系而言, 具有概念与机能上的互通性, 存在对应概念并能达到相同处理结果。本书证立了体系思维, 从而具有法学方法论层面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