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私人干预义务, 是国家课予特定私主体对他人实施干预行为的行政法义务, 本质上属于一种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模式, 既可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 也能成为追求最佳性的更优治理技术。网络时代, 以平台义务为代表的私人干预义务已成为网络治理的主导模式, 但是法定义务创设的正当性、责任边界、义务类型等基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厘清。在立法上认可平台经营者私人规制活动正当性的同时, 如何对其优势地位进行再规制, 也需要行政法学理和制度上的更新与因应。摘要:有书目 (第201-221页)
附注提要
私人干预义务, 是国家课予特定私主体对他人实施干预行为的行政法义务, 本质上属于一种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模式, 既可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 也能成为追求最佳性的更优治理技术。网络时代, 以平台义务为代表的私人干预义务已成为网络治理的主导模式, 但是法定义务创设的正当性、责任边界、义务类型等基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厘清。在立法上认可平台经营者私人规制活动正当性的同时, 如何对其优势地位进行再规制, 也需要行政法学理和制度上的更新与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