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本选题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现状及问题, 作者指出, 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行政犯, 罪与非罪的基本界分应围绕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要素进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非法性”需要经过未经批准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双重检验, 在法益上, 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金融安全观”, 将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解构为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作者认为, 以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在短时间里看似维护了社会秩序, 但从长远看却毁损了刑法的机能, 极大地破坏了国家的刑事法治。应当树立重民轻刑的思想, 通过刑民交叉的路径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中的地位, 限缩刑事打击圈。本选题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领域具有现实意义。著名刑事法专家刘艳红教授作序推荐。摘要:有书目 (第195-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