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我国环境司法的协同发展模式, 侧重于法检系统内部的工作协同。即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之间, 打破上下级法院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壁垒和界限, 作为一个整体, 相互协作, 形成合力, 快速推进环境司法事业。这种模式使我国的环境司法在短时间内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法检两院通过环境司法涉入环境治理领域, 填补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能力供给不足的缺口。随着环境司法本身发展的逐渐充分, 以及环保行政能力的提升, 我国环境司法的协同发展模式也会逐渐消亡。摘要:有书目
附注提要
我国环境司法的协同发展模式, 侧重于法检系统内部的工作协同。即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之间, 打破上下级法院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壁垒和界限, 作为一个整体, 相互协作, 形成合力, 快速推进环境司法事业。这种模式使我国的环境司法在短时间内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法检两院通过环境司法涉入环境治理领域, 填补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能力供给不足的缺口。随着环境司法本身发展的逐渐充分, 以及环保行政能力的提升, 我国环境司法的协同发展模式也会逐渐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