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了考察之后, 发现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托, 审判机关对于公诉的制约并不充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无论是庭前准备环节、还是庭前会议均无法实现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的任务, 而且对于没有被害人的案件, 自诉根本无从谈起 ; 自诉制度无法实现对不起诉进行合理审查的任务。要树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控审的实质性分离是必须首先完成的任务, 而实质性的审查起诉程序是攻克这一难关的前提与关键。以保障审判中心的实现为出发点, 应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赋予审判机关适度审查起诉及不起诉行为效力的权能, 并围绕这一任务构建一系列制度框架。基于我国现实, 本书提出应建立对于具体个案中起诉妥当与否进行合理审查的相关制度, 以保障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互制约正常化。摘要:有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