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在马克斯·韦伯原初构想中, 中国古代法是作为映衬西方近代法的绝对的“他者”般的存在, 其“普遍法律史”构想了一幅从中国法、印度法、伊斯兰教法, 经历古犹太教法、中世纪天主教法, 直至西方近代法 (尤其德国法) 的、准线性的法律“合理化”发展图景。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 又使其意识到历史事实与这一清晰图景存在抵牾: 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非理性”成分, 又存在“合理性”成分, 而在近代西方私法 (甚至是在韦伯最为推崇的德国私法) 和公法政治中也都存在明显的“反资本主义”“反法制型支配”的“非理性”要素。摘要:有书目 (第223-237页)
附注提要
在马克斯·韦伯原初构想中, 中国古代法是作为映衬西方近代法的绝对的“他者”般的存在, 其“普遍法律史”构想了一幅从中国法、印度法、伊斯兰教法, 经历古犹太教法、中世纪天主教法, 直至西方近代法 (尤其德国法) 的、准线性的法律“合理化”发展图景。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 又使其意识到历史事实与这一清晰图景存在抵牾: 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非理性”成分, 又存在“合理性”成分, 而在近代西方私法 (甚至是在韦伯最为推崇的德国私法) 和公法政治中也都存在明显的“反资本主义”“反法制型支配”的“非理性”要素。